- 刘虹;
身体是整全性和本体性的存在。身体是不可解构、不可重构生命整体;身体的基本结构是身体固有的、不可外力设计或制造的、不可人为赋予或增减的。灵性、人格、本真是医学干预身体的三个限度。严重不当的医学干预危害个体或人类的身体安全,是一种医学暴力。非法和反伦理的头颅移植、身体再造、基因改造是恶意医学干预的主要形式,是身体安全主要危险因素。保证身体安全从治标而言是严厉监控和取缔一切伤害身体的恶意医学干预活动;从治本而言是推进医学模式第三次革命,建立身体医学模式。
2019年22期 v.40;No.633 1-6+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97K] - 郑艳姬;吕沁;
疼痛不仅是生理层面的感觉与体验,还具有"情绪"层面的意义,它是生物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的结合体。它存在于具有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空间,具有不同生活经验、拥有不同痛苦感受能力个体的身上,不同的历史时期饱含着对疼痛的不同价值取向及意义的建构。面对疼痛社会与文化话语体系的长期缺失,对其从整体观、文化相对论等人类学视角出发,对疼痛的公开表达、意义建构及主体叙事方面进行剖析与探讨,不仅可以加深对疼痛本质的认识与理解,也是彰显生命伦理的重要方式。
2019年22期 v.40;No.633 7-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3K] - 仲璟怡;刘虹;
生命伦理学没有走出笛卡尔普遍理性原则的窠臼,失察于身体的伦理意义;生命伦理学的原则在伦理实践遭遇着失能、失效、失范的局面。医学伦理学强于普适伦理法则的颁行,弱于对身体感受和情境事件的回应;身体伦理学以身体哲学为理论基础,强调理论与实践的具身性,强调关注患者的整体性身体,强调身体感受。身体伦理学作为具象叙事、多线性叙事显现出不可或缺的价值和意义。身体的本体性存在是身体伦理学的基本观点,身体间性的伦理关系是身体伦理学的重要话题。身体伦理学具有以身体为本体选择、以患者感受为话语方式和以身体现象学为方法学进路等特征。
2019年22期 v.40;No.633 12-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8K]
- 吴思;檀润华;古恩鹏;王平;谢海波;王为民;刘爱峰;杨伯军;
发明问题解决理论,是近年来工程技术领域创新进步的重要工具,其应用越来越广泛。通过查阅国内外文献,对发明问题解决理论在医药卫生领域相关的医院管理问题,临床、护理难题的解决,医疗器械及药品的研发与公共卫生领域内的应用进展进行了归纳与总结,通过研究发现,发明问题解决理论正在成为医药卫生行业内发现与解决问题,推动管理与技术创新的重要方法,可以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以适应人民不断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不断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进步。
2019年22期 v.40;No.633 23-26+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K] - 周利娟;张岚;
引进了国外相对成熟的多学科结构化查房策略,并分别从其现状、具体的六个实施步骤(确定关键人物,形成领导团队;评估目前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目标;筹备资源和工具,实施员工培训和教育;建立评估项目,反馈实施后效果;项目试行;持续评估改进项目)及遵守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进而客观说明目前我国多学科合作查房存在的不足,尤其在管理理念、组织形式和评价体系等方面欠缺,启示我国医院管理者应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多学科结构化查房策略,使我国多学科合作查房逐渐形成结构化、系统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
2019年22期 v.40;No.633 27-29+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K]
- 瞿蓉蓉;李宇阳;
通过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法律网站,收集经法院判决的涉医犯罪案例,对所收集的案例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被告人以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无业男性居多;案发医院主要集中于县级市二级医院;罪名主要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居多;判处有期徒刑的时间总体偏短。建议社会各方重视公众的法律和道德教育;提高优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切实加强二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特别关注弱势患者人群;法院要加强涉医犯罪行为惩罚力度及创新涉医犯罪的惩罚方式。
2019年22期 v.40;No.633 5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2K] - 周子琪;
代孕割裂了授精与生殖的连续性,导致分娩母与血缘母分离,我国既有的"生而为母"标准无法解决代孕中母亲身份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代孕母亲的身份认定争议不断。解决之道是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依人工辅助生殖目的为标准,确定委托妻为法定母亲;若代孕母与子女存在血缘联系或委托夫妻严重损害子女利益,代孕母在一定期间有权向法院主张自己的亲权;并将以上内容在未来"辅助生殖法"中以法条形式明确规范代孕背景下的母亲身份。
2019年22期 v.40;No.633 56-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 司怡君;陈远红;何元宵;马韶青;
在探讨我国药品监管主体的演进及其效果的基础上,从配套法律不完善、政府监管力量不足、执法人员专业水平缺乏、多元主体参与受限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药品安全政府单一监管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经验,梳理解决对策,包括应实现药品安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健全专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加强政府对药品的监管,强化企业的自我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培育第三方监管力量,从而实现药品安全的社会共治。
2019年22期 v.40;No.633 61-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